地震应急预案范文《舆情处理人才》
日期:2019-07-05 03:33:16 / 人气: / 发布: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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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关于舆情处理情况的报告1.1 编制目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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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处理人才1.2 编制依据... 4
舆情处理1.3适用范围... 4
舆情处理1.4 工作原则... 5
天津港爆炸政府如何处理舆情2 地震事件的分类... 5
企业处理舆情管理案例2.1 地震灾害事件的划分... 5
2.2 其它地震事件的划分... 7
3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7
3.1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7
3.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8
3.3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8
4 组织体系及职责... 8
4.1 领导机构及职责... 8
4.2 指挥机构及职责... 8
4.4 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0
5应急响应机制... 14
5.1 分级响应机制... 14
5.2 自行启动机制... 15
5.3 指挥协调机制... 15
5.4 信息共享与保密机制... 15
5.5 社会动员机制... 15
6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响应)... 16
6.1 应急处置... 16
6.2 应急结束... 19
7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19
7.1 应急处置... 19
7.2 应急结束... 21
8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21
9 其它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22
9.1 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22
9.2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22
9.3 外地特大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23
9.4 火山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 23
10 临震应急响应... 23
10.1 临震应急管理... 24
10.2 临震应急处置措施... 24
11 地震应急保障... 25
11.1 组织保障体系... 25
11.2 预案保障体系... 26
11.3 技术保障体系... 27
11.4 队伍保障体系... 27
11.5 备灾保障体系... 27
12 附则... 28
12.1 预案管理... 28
12.2 预案修订... 28
12.3 预案解释... 28
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和《乌兰察布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乌兰察布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境内的地震灾害事件、周边地区波及我市的地震灾害事件及其它地震事件。
1.4 工作原则1.4.1 统一领导
在市政府领导下,市、旗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部署、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4.2 分级负责
根据地震灾害的严重程度,由市或旗县(市、区)政府负责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4.3 综合协调
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共同开展我市的抗震救灾工作。
1.4.4 属地管理
市、旗县(市、区)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驻市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救援队伍或救助团体,要服从当地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挥。
2 地震事件的分类地震事件分为地震灾害事件和其它地震事件。
2.1 地震灾害事件的划分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4个等级。(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和初判指标一览表见表1)
表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和初判指标一览表
地震灾害等级
初判指标
分级标准
发生在乌兰察布市主城区地震的震级
发生在乌兰察布市其他地区及邻区地震的震级
人员死亡(含失踪)
经济损失
社会影响度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6.0级以上
7.0级以上
300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占乌兰察布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
特别重大社会影响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5.0—5.9级
6.0—6.9级
50—300人
严重经济损失
重大社会影响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4.0—4.9级
5.0—5.9级
10—50人
较重经济损失
较大社会影响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
4.0—4.9级
10人以下
一定经济损失
一定社会影响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市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我市主城区6.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我市其他地区及邻区7.0级以上地震。
2.1.2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产生严重经济损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我市主城区5.0—5.9级地震、发生在我市其他地区及邻区6.0—6.9级地震。
2.1.3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产生较重经济损失,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我市主城区4.0—4.9级地震、发生在我市其他地区及邻区5.0—5.9级地震。
2.1.4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下死亡,产生一定经济损失,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我市其它地区4.0—4.9级地震。
2.2 其它地震事件的划分其它地震事件包括强有感地震事件、地震谣传事件和外地特大地震事件。
2.2.1 强有感地震事件
发生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的3.0—3.9级地震及我市有明显震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2.2.2 地震谣传事件
出现地震谣言,对我市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2.2.3 外地特大地震事件
我市行政辖区范围以外的7.0级以上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
3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按照地震灾害事件破坏等级不同,地震应急实行分级管理。
3.1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在自治区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
3.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
旗县(市、区)政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
3.3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旗县(市、区)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
市政府视情况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地震应急处置。
4 组织体系及职责4.1 领导机构及职责市政府是我市地震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2 指挥机构及职责4.2.1 指挥机构
市政府设立的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部署、组织协调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在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抗震救灾。
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分管副市长
乌兰察布军分区司令员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地震局、乌兰察布军分区、市红十字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粮食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环境环保局、市农牧业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共青团乌兰察布市委员会、武警乌兰察布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电业局、乌兰察布日报社、乌兰察布广播电视台、内蒙古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乌兰察布市管理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集宁车站、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乌兰察布分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乌兰察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负责全市防震减灾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地震局局长兼任。
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地震发生所在地区旗县(市、区)政府应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当地抗震救灾。
4.2.2 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市应急指挥中心(地址: 集宁区新区市党政大楼,值班电话:0474-8320202/8321319),并在主要受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在重要部门设立分指挥所。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市地震局应急指挥中心(地址:集宁区新区格根西街20号,值班电话:0474-8321926/8321382),并视灾情在主要受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由市长担任指挥长;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对指挥长进行临时调整;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由地震发生所在地区旗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
4.3 综合协调机构应对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地震应急期间的综合协调工作。应对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负责地震应急期间的综合协调工作。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市地震局负责应急期间的综合协调工作。
4.4 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下设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工作组由相关旗县(市、区)设立。4.4.1 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市地震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乌兰察布军分区、市团委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舆情;制定应急救援具体方案;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掌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进度情况;协调外援部队在我市的救援行动;协调国际、国内和有关单位赴我市的救援行动;协调志愿者的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办理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
4.4.2 抢险救援组。由市综合应急救援队、市地震应急救援分队牵头,市综合应急救援队各有关单位及乌兰察布军分区、市公安局、武警乌兰察布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交通运输、空运、空投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4.4.3 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市国土局牵头,市公安局、武警乌兰察布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水(湖泊)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管;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4.4.4 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经信委、市民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农牧业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4.5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农牧业局、市食药监局、武警乌兰察布支队、市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救助。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4.4.6 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文新广局、市地震局、内蒙古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乌兰察布市管理处、市电业局、呼和浩特集宁站、移动乌兰察布市分公司、联通乌兰察布市分公司、电信乌兰察布市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乌兰察布分行、中国人寿保险乌兰察布分公司、中国人保财险乌兰察布分公司、内蒙古高路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牧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资金和物资。
4.4.7 震情监测与趋势判断组。由市地震局牵头,灾区人民政府及当地公安、民政、住建、规划、气象、国土、通信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市地震局负责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分析研判工作;灾区人民政府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其中公安部门负责地震台站、监测设施设备等安全保卫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布设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临时用地以及提供地震现场相关地质资料;气象部门负责提供地震现场气象资料。旗县(市、区)地震部门予以协助。
4.4.8 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教育局、市民委、市司法局、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乌兰察布分行、市信访局、武警乌兰察布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4.4.9 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外事办、市台办、市商务局、市食药监局、市红十字会、乌兰察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区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4.4.10 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市民政局、市地震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经信委、中国人寿保险乌兰察布分公司、中国人保财险乌兰察布分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4.4.11 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外事办、市民政局、市文新广局、乌兰察布日报社、乌兰察布广播电视台、市地震局、市台办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区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5应急响应机制5.1 分级响应机制5.1.1 分级响应规定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或Ⅱ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地震应急响应级别一览表见表2)
表2:地震应急响应级别一览表
地震灾害事件
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Ⅰ级响应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Ⅱ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Ⅲ级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Ⅳ级响应
5.1.2 市政府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和调整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在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5.1.3 旗县(市、区)政府的分级响应
旗县(市、区)政府的分级响应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如果实际灾情超过了受灾地区政府的处置能力,经当地政府请求,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5.2 自行启动机制地震发生后,市政府、相关旗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震情信息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边处置边报告。
5.3 指挥协调机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我市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根据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5.4 信息共享与保密机制地震发生后,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震情,并由各级政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告。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地震事件发生后及时收集灾情、社情,对收集的情况进行分析预估后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在震情和灾情信息正式发布前应做好保密工作。
5.5 社会动员机制地震发生后,灾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恢复家园、支援灾区等应急处置。
6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响应)6.1 应急处置应急处置按时间段进行,是对应急处置的阶段性划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可对时间段及工作内容进行及时调整。
6.1.1 震后30分钟内
(1)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变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领导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自动到市应急指挥中心(地址: 集宁区新区市党政大楼,值班电话:0474-8320202/8321319)或临时通知的地点集中;
(2)市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提供地震灾情初判结果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3)各主流新闻媒体赶赴市应急指挥中心,开展新闻报道;
(4)受灾旗县(市、区)政府自行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并向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
(5)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各工作组和各工作组负责人,并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6)相关部门自行启动本行业预案,组织抢险人员待命;
(7)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8)公安机关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
(9)启用应急通讯。
6.1.2 震后1小时内
(1)受灾旗县(市、区)政府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受灾初查情况;(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3)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征用物资,决定灾区进入紧急状态;
(4)调集有关人员和抢险设备、物资,组织地震应急救援力量赶赴重灾区进行支援;
(5)了解并分析次生灾害情况,采取先期排险措施;
(6)各医疗救护队伍赶赴重灾区,基层医疗救护队伍第一时间到达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
(7)各主流新闻媒体赶赴灾区开展新闻报道;
(8)市政府发布第一号公告,向公众告知地震初步情况、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安定人心,稳定社会,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抗震救灾;随着抗震救灾深入开展,市政府视情况发布相关公告;
(9)市政府将灾情初判意见和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上报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灾情特别严重时,可视情况同时向国务院报告;(10)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向驻市部队请求支援;
(11)协调外地救援力量对重灾区进行支援;
(12)灾区政府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1.3 震后4小时内
(1)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必要时进行空中侦察;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受灾情况向各旗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作出人员救援、受灾群众安置、卫生防疫、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等全面工作部署;
(3)灾区政府继续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先期到达的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
(4)在灾区现场设立急救站,对受伤群众进行现场救治;落实接纳伤员的医院和床位;
(5)进一步了解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情况,制定相应排险措施,组织受次生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
(6)对余震趋势作出初步判定;
(7)对生命线工程进行初期抢险;
(8)召开新闻发布会,通告受灾初步情况。
6.1.4 震后12小时内
(1)整合资源,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应急抢险;
(2)建立生命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道路畅通并实行交通管制;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陆续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4)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生活用水、食物、饮用水等援助;
(5)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6)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6.1.5 震后24小时内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陆续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2)排查次生灾害并进行排险;
(3)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4)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5)陆续开展伤员转运工作;
(6)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告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6.1.6 震后48小时内
(1)继续进行人员搜救;
(2)协调、组织外地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3)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4)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并进行心理疏导;
(5)做好重大流行性疾病的防控;
(6)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置。
6.1.7 震后72小时内
(1)继续进行人员搜救,对重点区域进行专业搜救;
(2)各级医疗机构做好伤员的接收、救治和转移工作;
(3)对临时安置点进行检查,确保受灾群众基本需求;
(4)协调处理志愿者和物资、资金捐赠事宜;
(5)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告生命救援和次生灾害排除及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6.1.8 震后72小时后
(1)对危难险重区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搜救;
(2)大面积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3)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由应急救灾向持续救灾过渡;
(4)准备恢复重建。
6.2 应急结束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宣布灾区进入地震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结束。
7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7.1 应急处置7.1.1 震后30分钟内
(1)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自动到市地震局应急指挥中心(地址:新区格根西街20号,值班电话:0474-8321926/8321382)集中;
(2)市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提供地震灾情预评估结果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建议;
(3)各主流新闻媒体赶赴市地震局应急指挥中心,开展新闻报道;
(4)受灾旗县(市、区)政府自行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并向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
(5)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视情况启用应急通讯。
7.1.2 震后1小时内
(1)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决定灾区进入应急状态;
(2)各主流新闻媒体赶赴灾区开展新闻报道;
(3)灾区当地医疗救护队伍前往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
7.1.3 震后4小时内
(1)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初步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
(2)继续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
(3)在灾区现场设立医疗点,对伤员进行救治;
(4)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作出初步判断;
(5)对余震趋势作出初步判定;
(6)发布公共信息,通告受灾初步情况。
7.1.4 震后12小时内
(1)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2)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生活用水、食物、饮用水等援助;
(3)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4)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7.1.5 震后24小时内
(1)排查次生灾害情况并制定处理措施;
(2)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3)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4)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5)向公众通报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7.1.6 震后48小时内
(1)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2)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并进行心理疏导;
(3)采取有效措施对次生灾害进行排险,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理。
7.1.7 震后48小时后
(1)继续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2)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
(3)在灾区进行科普知识宣传。
7.2 应急结束当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宣布灾区进入地震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地震应急结束。
8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响应)地震发生后,灾区旗县(市、区)政府指挥、组织、协调、部署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对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可视情况组织市级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市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2小时内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受灾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
9 其它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9.1 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地震事件发生所在地区旗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市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2小时内将收集到的宏观震中、有感范围、社情动态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报告。
9.2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事件发生所在地区的旗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地震局对地震谣传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9.2.1 地震谣传事件发生所在地区的旗县(市、区)政府迅速组织地震、新闻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澄清事实,尽快平息地震谣传,严防事态扩大。
9.2.2 市地震局迅速收集、汇总地震谣传对社会的影响情况,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如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应立即会同新闻、宣传、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当地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
9.2.3 公安部门要严肃追查谣传来源,依法处理谣传散布者,全力阻止谣传的扩散。
地震、公安、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尽快稳定社会秩序。
9.3 外地特大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市政府负责组织对外地特大地震事件抗震救灾工作的支援,视地震对我市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9.3.1 市地震局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外地特大地震事件的震情情况。
9.3.2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或相关技术人员对灾区进行支援。
9.3.3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我市支援灾区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9.4 火山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火山灾害事件所在地区的旗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火山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9.4.1 当市、旗县(市、区)内出现火山喷发或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市应急办、市地震局和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
9.4.2 市地震局派出现场应急工作队伍赶赴灾区,对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进行实时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视情向市政府提出转移居民的建议。
9.4.3 必要时,需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部署火山灾害应急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支援。市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转移居民。
10 临震应急响应自治区政府发布短期或临震预报后,市政府和预报区域旗县(市、区)政府立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10.1 临震应急管理在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临震应急处置工作。
10.2 临震应急处置措施10.2.1 市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1)市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核实、上报地震异常信息,加密地震趋势研判,并与上级主管部门建立快速沟通渠道。
(2)市地震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制定相应对策,并组织实施。
(3)可能产生次生灾害(危化品、油气等)的企业要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转移等防护措施。
(4)市经信委负责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保障应急指挥通信需要,尽力保障群众通信需求。
(5)乌兰察布军分区、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乌兰察布支队等单位和相关旗县(市、区)政府的抢险救援队伍应做好抢险救援准备。乌兰察布军分区负责协调驻我市部队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6)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委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文新广局、市地震局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8)市政府应急办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和指导地震预报区所在地区的旗县(市、区)政府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做好群众应急疏散准备。
10.2.2 旗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地震预报区所在地的旗县(市、区)政府主要采取以下临震应急处置措施:
(1)根据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做好群众应急疏散准备。
(2)强化群测群防工作。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应广泛发动群众,收集各种地震异常情况。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市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报告。在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应做出撤销或者延期的决定,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3)在依法发布临震预报后,旗县(市、区)政府应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震情;
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部署本辖区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加强对重点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社会治安。
11 地震应急保障 11.1 组织保障体系旗县(市、区)政府应当设立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地震应急工作部门和地震应急指挥机构,落实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
11.2 预案保障体系11.2.1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市、旗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交通、铁路、水务、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级政府预案、政府部门预案、基层组织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等组成的覆盖乡镇社区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每年组织一次综合性的地震应急演练。
11.2.2 专家咨询制度
制定专家咨询制度,建立地震应急救援专家储备库,为抗震救灾提供智力支持。
11.2.3 信息发布制度
市、旗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灾害应对信息发布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抗震救灾信息。
11.2.4 地震应急科普宣传制度
各级地震部门和基层组织应将地震应急科普宣传制度化、常态化,积极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众逃生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按照当地政府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地震应急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社区要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11.2.5 应急监督检查制度
市政府应急办、市地震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11.3 技术保障体系市、旗县(市、区)政府应建立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健全信息收集、传送、入库渠道,完善灾情信息处理措施,建立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能够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
11.4 队伍保障体系11.4.1 抢险救援队伍体系
市、旗县(市、区)政府地震、消防、安监、卫生、交通、水利、电力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本行业抢险救援队伍的能力建设,配置必要的装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经常性开展抢险救援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完善抢险救援队伍之间的应急联动协作机制,提高政府和社会的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11.4.2 志愿者队伍
市、旗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青团组织和社会基层组织,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11.5 备灾保障体系11.5.1 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
市、旗县(市、区)政府负责编制和实施本行政辖区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规划应当与其它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做到经济建设和防震减灾统筹兼顾。
11.5.2 救灾物资储备调度体系
市、旗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调度网络,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与物资生产、储备运输、商品流通的单位和企业建立救灾物资供储协议,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急需物资储备和后勤保障。
11.5.3 应急避难场所
市、旗县(市、区)政府应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结合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确定应急疏散通道。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应标识应急疏散通道,并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12 附则12.1 预案管理12.1.1 本预案报自治区地震局和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12.1.2 市地震局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12.2 预案修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2.2.1 成员单位职能发生变化,或在施行中发现重大问题和缺陷;
12.2.2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或者废止。
预案修订工作由市地震局牵头组织开展。
12.3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来源:【舆情处理人才】-地震应急预案范文《舆情处理人才》
分类:舆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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